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董事会对经营和管理承担最终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履行职责。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制订业务范围及业务划分调整方案、章程修改方案、注册资本调整方案以及组织形式变更方案,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

审议批准中长期发展战略、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年度债券发行计划、资本管理规划方案、资本补充工具发行方案、薪酬和绩效考核体系设置方案等;

制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审议批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基本管理制度;

审议批准内部审计章程、机构和年度工作计划;

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修订方案;

审议批准重大项目,包括重大收购兼并、重大投资、重大资产购置与处置、重大对外担保(银行担保业务除外)等;

审议批准内部管理机构以及境内外一级分支机构设置、调整和撤销方案,对一级子行(子公司)的设立、分立、合并、资本金变动等事项作出决议,审议子公司章程;

决定对董事长和经营管理层的授权事项,决定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决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绩效考核和奖惩事项,决定派驻子公司的董事(含董事长)、监事(含监事长)和总经理(行长)人选;

决定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承办农发行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制定信息披露政策及制度,审议批准年度报告;

积极发挥部际协调作用,定期听取商业性金融机构、企业和政府部门等各方意见;

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赋予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