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2019年)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2019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8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有关问责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六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