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2019年) 第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2019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问责: 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工作,主动承担责任的; 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减轻情形。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