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2021年) 第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202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组织处理决定材料和纠正材料归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根据工作需要抄送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