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2018年) 第七章 审查调查 第三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2018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七章 审查调查 第三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经过初步核实,对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需要追究纪律或者法律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调查。 凡报请批准立案的,应当已经掌握部分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和证据,具备进行审查调查的条件。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