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2018年) 第五章 谈话函询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2018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谈话函询 第二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起草谈话函询报批请示,拟订谈话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需要谈话函询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当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