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2021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2021年) 第五十六条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纪委的其他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纪律检查委员,参照执行本条例。 第八章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