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2021年) 第五章 工作职责 第三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2021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工作职责 第三十八条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的,应当依据相关党内法规开展问责调查,查明失职失责问题,向党的委员会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或者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作出问责决定。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