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202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定和部署,向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职权,主要包括:

讨论向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工作,学习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

召集全体会议,对拟提交全体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讨论和决定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问题、重要事项。

按照权限审议党内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

听取以中央纪委名义立案审查的有关案件情况通报。

按照权限讨论和决定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党员处理、处分等事项。

决定给予中央纪委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并报党中央批准,待召开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议干部任免事项。

研究决定应当由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