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202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过召开全体会议的方式行使以下职权:

制定贯彻落实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党中央决议决定的重大部署、重大措施。

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

讨论和决定纪检监察工作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

按照权限审议重要党内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

决定或者追认给予中央纪委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研究决定常务委员会提请决定的事项,或者应当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