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1997年) 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经济类错误 第七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1997年) 第七十九条 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经济类错误 第七十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者补贴的,追究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虚报冒领或者骗取的钱款合伙私分的,以贪污论,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七条处理。 第七十八条 目录 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