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1997年) 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经济类错误 第六十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1997年) 第六十条 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经济类错误 第六十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九条 目录 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