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1997年) 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经济类错误 第五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1997年) 第五十八条 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经济类错误 第五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职工以及其他企业职工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企业(公司)的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七条处理。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