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1997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在涉外活动中,其行为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和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