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1997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组织和参加反对党的基本路线为目的的集会、游行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于起骨干作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有悔改表现的,不予处分或者免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