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1997年) 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违犯纪律与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1997年) 第十六条 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违犯纪律与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开除党籍。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