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1997年) 第一百二十一条

第一百二十一条 非法侵入或者非法搜查他人住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