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1997年) 第二编 分则 第十章 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类错误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1997年) 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二编 分则 第十章 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类错误 第一百一十八条 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邮件,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加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