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1997年) 第二编 分则 第十章 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类错误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1997年) 第一百一十六条 第二编 分则 第十章 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类错误 第一百一十六条 对党员或者公民的申辩、辩护、申诉、作证,压制或者无故扣押,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