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1997年) 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百零六条 在对内、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国家、集体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给予直接责任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工作不负责任,购进假冒伪劣商品的;

不了解对方资信情况,盲目与之签订合同,或者擅自改变合同,或者未签订合同即预付货款,或者为对方担保贷款以及以其他形式交易而被骗的;

发现购进的商品质量不合格或者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不采取措施,以致延误索赔期的;

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合同,以致被对方索赔或者退货的;

在对内、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有其他失职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