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1997年) 第一百零四条
第一百零四条 在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国家、集体或者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对下属企业生产、销售假冒产品,发现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者措施不力的;
对下属企业生产、销售假劣药品、有害食品或者其他危害人民健康的商品,发现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者措施不力的;
对所辖地区、单位发生的破坏国家自然资源的行为,发现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者措施不力的;
对本单位或者直属单位违反财政、金融、工商管理、海关、会计、统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行为长期失察或者发现后不纠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