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1997年) 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经济类错误 第九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1997年) 第九十五条 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经济类错误 第九十五条 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超越权限擅自为纳税人减免税收,或者擅自动用国库款项,情节严重的,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四条 目录 第九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