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年) 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六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年) 第六十一条 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六十一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条 目录 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