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年) 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