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
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
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
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
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
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
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
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