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年) 第二编 分则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三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年) 第一百三十七条 第二编 分则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三十七条 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一百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