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年)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擅自超出“三定”规定范围调整职责、设置机构、核定领导职数和配备人员;
违规干预地方机构设置;
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
擅自超出“三定”规定范围调整职责、设置机构、核定领导职数和配备人员;
违规干预地方机构设置;
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