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年) 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年) 第一百二十八条 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目录 第一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