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年) 第一百二十六条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

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

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

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

其他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