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 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 第四十条 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