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 第二编 分则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 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二编 分则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目录 第一百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