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 第一百零五条

第一百零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的;

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的;

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的。

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