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5年) 第二编 分则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六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5年) 第六十六条 第二编 分则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六十六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十五条 目录 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