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5年) 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5年) 第四十三条 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三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