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5年) 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5年) 第十八条 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八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