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有其他立功表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