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5年) 第一百零五条
第一百零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