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 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八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 第八十二条 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八十二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一条 目录 第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