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 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 第七十三条 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三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二条 目录 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