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 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 第五十七条 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或者制造宗族矛盾破坏社会稳定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情节较重的,给予开除党籍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较轻,能够认真检讨并有悔改表现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