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 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党员。 对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的认定,依照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以及司法解释执行。 本条例所称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之外的人员。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