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