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 第十七条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宣布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十六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