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 第三编 附则 第一百七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 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三编 附则 第一百七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其他实行垂直管理部门的党委(党组),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第一百七十六条 目录 第一百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