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 第二编 分则 第十五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一百六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 第一百六十三条 第二编 分则 第十五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一百六十三条 妨碍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依纪依法执行公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目录 第一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