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 第一百六十一条
第一百六十一条 侵犯公私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盗窃公私财物的;
诈骗公私财物的;
抢夺公私财物的;
破坏或者哄抢公私财物的;
有其他侵犯公私财产行为的。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盗窃公私财物的;
诈骗公私财物的;
抢夺公私财物的;
破坏或者哄抢公私财物的;
有其他侵犯公私财产行为的。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