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邮件、信件,侵犯他人通信自由,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