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 第二编 分则 第十二章 失职、渎职行为 第一百三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 第一百三十九条 第二编 分则 第十二章 失职、渎职行为 第一百三十九条 对因工作失职、渎职,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较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者,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重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主要领导责任者,根据损失的数额及影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目录 第十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