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 第二编 分则 第十二章 失职、渎职行为 第一百三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 第一百三十七条 第二编 分则 第十二章 失职、渎职行为 第一百三十七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属人员叛逃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属人员出走,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一百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