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 第十二条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